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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苏州、无锡、南京三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产权结构为研究对象,比较公共体育场馆产权结构的形成、特征,并提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实施以"管办分离"为目标的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采用文献资料法,查阅产权理论相关文献资料,利用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经验交流会材料。采用实地调研法,走访调研苏州市体育中心、无锡市体育中心、江苏省五台山体育中心,访谈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场馆运营单位负责人等。苏州、无锡、南京三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通过产权结构的变通和调适,创新产权制度,其"管办分离"模式在共性之下又有各自鲜明的个性。三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均以公益性和经营性为共同的组织目标,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传统事业单位向现代企业的过渡。在运营单位性质上,苏州市体育中心是企事业混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无锡市体育中心、五台山体育中心均已实现了独立的企业化运营;相较无锡市体育中心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五台山体育中心已实现了体制内外多元主体融合的股份制运营模式。在运营单位负责人上,苏州市体育中心负责人兼具事业和企业身份,亦官亦民;无锡市体育中心和五台山体育中心已实行了总经理负责制,是完全的企业身份;作为股份制公司,五台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只需对董事会负责,较无锡"体管中心"管辖下的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有更大的自主权。在内部经营权上,三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都具备了项目决策权、人事用工权、收益分配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主要区别在于资产的处置权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五台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监管其资产的保值增值,苏州、无锡两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仍需对体制内的资产监管部门负责。产权结构不仅体现为产权结构形式的划分,更体现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五台山体育中心通过成立股份制公司形成了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分离;苏州市体育中心虽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处于事企混同的状态,并没有建立正规的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只是部分分离;无锡市体育中心由事业单位下属的国有企业运作,虽是企业性质但仍未走出体制,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只是形式上的分离。毋庸置疑,三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的"管办分离",相对于传统"管办一体化"的方式是一种进步。然而也应看到,三地典型公共体育场馆的"管办分离"与完全以企业经营管理原则为基础的"管办分离"还有一定的距离。苏州市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单位兼有事业和企业性质,无锡市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单位是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五台山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单位中还存有事业单位编制等等。可以说,三地公共体育场馆产权结构的改革还停留在场馆运营管理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机构分离的层面上,尽管有部分的民营资本介入,但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及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存在努力的空间。为有效推进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明确政府介入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为优化产权结构制定规则;第三,建立混合性的公共体育场馆产权结构,拓宽投融资渠道;第四,设计合理的产权结构,提高经营性资产中法人股和个人股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