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来源 :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clon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责任保险成为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险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正确适用则是责任保险持续化、规范化运营的前提.但目前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实践中存在若干矛盾问题,恰恰折射出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内涵和实践问题的探究,确立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依据,介绍了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实现路径,由责任保险人作为代理人并履行其抗辩义务,并不免除被保险人的相关程序性义务。被保险人始终是与第三人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责任保险人履行抗辩义务,往往在客观上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协助。因此,按照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此类协助义务,包括出庭和提供相关证据等。
其他文献
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物权行为理论清晰地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间的本质
在德国法上,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而且应当仅限于这三种类型.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而且,公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公法人自己的行为,从而由公法人承担责任.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法人的董事有义务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法人的理论对于我国公法人制
如果认为法律是自我圆满的,那么新兴权利之“新”,可能仅在于名称之“新”,并不意味着既有法律不能包含。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往往被理解为自我圆满状态。所谓的新权利完全可以被既有的权利所包含;新权利也可以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性条款等解释出来;有些新权利则完全是自由问题,亦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法律上的权利;如果一个新权利名称(包含具体、相对确定的内容)被普遍使用,则通过法律途径(如立法)成为一项新的有名权利。
在现代交易社会中,基于诉讼时效的核心正当化理由,产生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保护与占有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与此相关的配套教义规定应围绕该核心理由被具体构建.对该主张的体系效应所可能产生的疑虑无法成立,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制度也不能实现功能替代.在交易社会中,诉讼时效最核心的正当化理由是保护与义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以此为基点,返还原
开发金公开收购金鼎证一案是否构成内线交易,已经台北地方法院作成98年度金重诉字第12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内线交易之主要理由有二:一,法人不能成为内线交易之犯罪主体;二,开发金与开发国际是依证交法第43-1条第1项共同取得鼎证之股票,且亦符合该条项关于大量持股申报之规定。本文虽然也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内线交易,但理由与本法院不同。本文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内线交易之主体,此乃是适用证交法应有之解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26条和第27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
本文在反思公司法的组织维度和合约理论之后,试图提出一个以公司财产为核心的理论框架。从财产的角度来解析公司法规则,其前提仍然是把公司法作为私法来对待。学界多从政府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为克服市场缺陷而进行干预,来解释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显然,就公司法的基础与功能而言,这一简单的论断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鉴于此,本文可为全面解析公司法的功能、性质与范畴提供一个新颖的视角和一以贯之的逻辑。文章以公司财产
保险法上课赋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与要求其于缔约时之据实告知义务同,均属确保保险人危险测定之重要制度,前者适用于契约存续期间后者则适用于契约成立前,二制度互为辅弼,始足令保险人于决定承保时及危险承担后,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正确知悉,俾于订定保费及嗣后调整时,得为正确计算,贯彻对价平衡原则。本文本此二制度共通之原则,依缔约前告知义务之法理,评述台湾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匮乏,并据此提出修正
笔者认为,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应从宽解释,应认为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基本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适当的条件下给予习惯法适当的规范地位,使物权法具有适度的开放性以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物权法定应不仅仅限于种类和内容,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效力可以纳入到物权内容当中,所谓物权制度的其它重要事项,可以合并为以下两项:物权变动的要件法定,物权保护的方式法定。物权法定主义中的内容法
Featuresof Property Company.Property was established as an independentcompany in Japan in 1996,is not a subsidiary of any major company (manufacturer).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