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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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界限已经模糊不清.究其原因,在于抵押权不移转占有说和质押权移转占有说的区分标准在新形势下己不敷使用.抵押权的性质应当是不限制权利的处分,而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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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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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界限已经模糊不清.究其原因,在于抵押权不移转占有说和质押权移转占有说的区分标准在新形势下己不敷使用.抵押权的性质应当是不限制权利的处分,而质押权的性质则对应之限制权利的处分权.抵押权的性质决定了抵押物应当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中国应当明确建立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这既是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在理论上自洽的需要,也是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三方利益的需要.法律应当限制质押物的转让,同时,质押权的登记机关也应当保证质押物不能任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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