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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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须被置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背景中,才能得到更趋于全面的阐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必须考虑到群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关乎法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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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须被置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背景中,才能得到更趋于全面的阐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必须考虑到群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关乎法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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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中的主体是人,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处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之中。他们既具有平等的独立人格,又有具体不同的身份差异。人格平等和身份差异构成了亲属法主体的特殊之处,基于这一特点,亲属法人身权立法既要保障亲属法中人的一般人格平等,又要正视主体的身份差异特性,以保护处于弱势身份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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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在制定之际,有关夫妻“忠实协议”应是否规定以及如何加以规定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的不同看法。作者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加以规定而且还应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原因,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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