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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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果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能够有效的运用类推适用这一漏洞填补手段,对于改变目前的案件请示制度、提升诉讼效率乃至加强人权保障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这一手段并非简单的认同就可以使其顺利发生实效,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其他要素的联动,如法官和检察官的真正独立、完善的上诉审救济制度、法律解释方法的成熟等,并且基于对刑法类推制度的反感,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提倡类推适用很可能会遭人反对。因此本文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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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果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能够有效的运用类推适用这一漏洞填补手段,对于改变目前的案件请示制度、提升诉讼效率乃至加强人权保障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这一手段并非简单的认同就可以使其顺利发生实效,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其他要素的联动,如法官和检察官的真正独立、完善的上诉审救济制度、法律解释方法的成熟等,并且基于对刑法类推制度的反感,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提倡类推适用很可能会遭人反对。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仅仅是引起刑事诉讼法的类推适用这一话题,以求抛砖引玉,让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够关注并讨论这一问题。故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类推适用问题,各种基于方法论立场的赞同或批评的观点,笔者都是十分欢迎的,只求能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深入进行下去,对我国的司法进步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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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以本文对附条件逮捕的正当性底限问题进行思考,提出管见与学界商榷,并期冀对最大限度地发挥附条件逮捕的优势,减小其恶害,从而促进其完善有所裨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事实出发、根据现实的可能性和资源发现相对正当、合理和可行的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之路,并据此进行制度建构和改革。“附条件逮捕”作为一项在法定逮捕制度基础上的创新,也不应当舍弃基本的法律价值,才能去“恶”扬“善”。
从全球范围,“预防性羁押”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饱受学界批评和质疑,一方面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本文即以此争议性议题为考察之对象,从刑事诉讼的角度,阐述预防性羁押的概念,介绍域外相关理论争议及实践做法,分析、探讨其中原委,以期为我国是否确立预防性羁押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在侦查全过程中,只要有侦讯活动存在,侦讯与侦查活动本身就存在互动关系.但在侦查的不同阶段,由于侦查的具体条件和环境的不同,两者的互动关系就存在区别.为了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性,可将侦查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出于表述方便的考虑,这三个阶段之下的两者之关系可统称为前期侦查模式、中期侦查模式和后期侦查模式下的两者之关系.对不同侦查模式下侦讯与侦查活动相互关系的具体情况,本文将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归
对于秘密侦查及其法制化,学术界虽然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是并没有将其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紧密结合.为了打破这种隔离,顺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秘密侦查法制化两大趋势,本文将在对秘密侦查进行初步体认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来剖析秘密侦查在我国亟待法典化的理由,最终探讨秘密侦查在我国如何实现法典化.
为了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提高办案的质量和办案效率,笔者建议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当中,以减少错捕错诉案件数量.提前介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下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除了自侦案件外,并不具有侦查的明确法律授权,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完整性和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体系中,以逮捕的严厉性为最.因此,有必要对实践中有关逮捕措施的错误认识进行清理,并从立法上对逮捕措施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对逮捕措施进行完善,应当立足于降低逮捕率,杜绝逮捕适用上的任意性,防止逮捕的滥用,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非法侵犯。为此,可以从逮捕的对象和程序两方面入手。
监视居住无论对于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而其暴露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使其发挥应有之功效,从而优化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本文拟在前面学者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从分析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在中国的供需状况入手,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应该从刑事辩护的进入机制、监督考核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以及防范机制和环境建设机制等方面分步骤、分阶段地构建中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本文从某县司法实践出发,探讨人民法院公诉案件逮捕权在实践中的效果。指出人民法院逮捕权不能服务于审判职能,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产生原因是职能冲突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那么不妨取消人民法院逮捕权,以清除这些弊端。故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取消人民法院公诉案件逮捕权。
近年来,学界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考察主要着眼于正当程序。然而,揭示真相是刑事司法的根本出发点,抛开真相去讨论中立、平等、民主、效率等价值有舍本逐末之嫌。阐述了“真实”的独立价值及司法真实理念的基本内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在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司法效率等方面有所作为,这己成为学界的共识。其实,我国现行刑诉法不仅在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方面相当滞后,在保障司法真实方面也存在显著的不足。笔者认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