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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确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指导思想,提出通过这一 方法实现保护、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基因资源的利用所带来的利益三者的平衡和统一,这对中国环 境资源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深远影响和意义。环境决策中的公共参与制度是贯彻落实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 手段之一,同时也被多个国际公约确定为一项人类基本权利。本文将着重讨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特点及 其对环境决策中公共参与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并在分析现有相关国际法基础上,构建起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 下环境决策中公共参与的法律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