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传毒性杂质,也称基因毒性杂质,通常是指能够引起DNA突变、染色体断裂或者DNA重组的物质。主要分为遗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ies,GIs)和潜在遗传毒性的杂质(Potentially Genotoxic Impurities,PGIs)。主要为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的起始物料、试剂、中间体、催化剂和反应副产物等;合成、储存或者制剂过程中也可能因降解而产生的遗传毒性杂质。人用药物的遗传毒性杂质的评估和控制主要遵循ICH于2017年05月31日颁布M7(R1),即为限制潜在致癌风险而对药物中DNA活性(诱变性)杂质进行的评估和控制。ICH M7(R1)是在已建立的风险评估策略的基础上,制订诱变性杂质的可接受摄入量。杂质遗传毒性基本评估策略包主要通过文献检索或者数据库检索收集己有的相关研究数据、以专家规则为基础和以统计学为基础的QSAR模型预测、体外基因突变研究(包括细菌AMES和体外哺乳动物基因突变试验)和体内基因突变研究(转基因动物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大鼠肝程序化DNA合成试验、单细胞凝胶电泳)等。根据致突变潜力和致癌潜力对杂质进行分类及其控制措施:①通过数据库和文献检索致癌性和细菌致突变性数据,根据表1将其归为第1类、2类或5类;②当无法获得致突变性/致癌性数据时,ICH M7 (R1)推荐采用两种互补的、原理不同的QSAR方法(以专家规则为基础的系统和以统计学为基础的系统)进行计算机模拟的毒性评估,杂质被分为第3类、4类或5类;③如果两个互补的QSAR方法(专家规则和统计学)均没有警示结构,则足以说明该杂质没有致突变风险,不需要做进一步的检测(第5类);④若存在警示结构(第3类),可控制不高于可接受限度或者对该杂质单独进行Ames试验(也可用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如果试验结果为阴性,该杂质应被当作非诱变性杂质(第5类),不建议进行进一步的基因毒性评估。如果Ames试验结果为阳性,则要进行进一步的危害性分析和/或采取控制措施(第2类)。⑤如果一种杂质具有与原料药或相关化合物具有相似的警示结构且该物质的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则该杂质可以被认为是非诱变性的(第4类)。临床试验IND申请和上市NDA前均需提交不同要求的杂质遗传毒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