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探讨

来源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2005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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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为进一步合理解决长期颇受争议的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未能解决鉴定体制的“二元化”。在目前立法上没有就“二元化”鉴定体制做出根本性调整的前提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体制机制。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司法部制定社会鉴定机构从事医疗鉴定的特殊程序规则,建立医学专家参与鉴定、鉴定前患者和医疗机构陈述和辩论的听证会体制,其次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法院层面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社会鉴定机构能利用现有医学会的专家库资源,实现医疗损害鉴定同行评价的国际通行模式。第三是建立社会鉴定机构的必要准入制度和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公平和公正。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序开展贡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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