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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为回应我国群众体育活动发展中草根动员状态,政府治理应该走向政社合作的阶段。研究方法和对象:研究采取个案分析和深度访谈法,选择郎溪篮球、徐州暴走和无锡广场舞等个案的组织化过程为研究对象。研究结论:草根动员即草根行动者将与之具有相同利益自身却无行动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的过程。生发于民间的群众体育活动初期表现出去组织化特征,但在发展过程中寻求组织庇护的愿望较为强烈。表现出:缺乏权益表达的结社行为;隐形化的动员形式;组织庇护的再组织化。政府部门因势利导,通过不同政府部门和参与者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合力赋权,赋权主体包含政府部门和体育社会组织参与者,赋权维度为制度维持和完善、资源获取和组织内部治理。发挥专业化体育社会作为传导机制,能够整合政府意愿和民众需求,且通过购买政府购买、专项委托等形式提供专业化服务。案例显示,在草根体育组织发展历程中,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化过程,政府部门在保障基础性资源供给的同时,利用专业化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我国基层体育行政组织退却的空白。从原子化存在到组织庇护,显示了群众体育发展过程中民众的集体诉求。而组织化的群众体育活动,也迎合了政府法团主义治理思路,使得分散化的社会利益按照社团分化的原则进行整合并有序化地纳入政策过程,有效提高了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秩序化水平。国家相关部门除了利用法律通过职业、户籍等正式控制手段外,还可以利用组织化的体育和娱乐等团体,通过授权自治的手段,依据体育社会组织章程,将分散化的社会力量予以规范化,这种国家选择从底层成长起来的代表性体育社团并纳入治理过程的实践,较好地保障了民众的自由结社权和主动性参与。三个案例中,政社合作下体育社会组织的职责担当,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体育活动的草根动员性质,属于自组织的行为,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体育项目大众化,参与没有技术壁垒;第二,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更多体现的是民众自由结社的诉求,而不是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组织整合,草根体育组织依托于草根和民间,能够发挥参与者自发参与治理的意识;第三,政府部门积极参与但不越位,给予体育社会组织充分自主权,不介入体育社会组织微观管理。研究选取了郎溪篮球、徐州暴走和无锡广场舞作为典型案例,从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化的角度分析了草根动员乃至政府治理转型的相关议题。三个案例从不同层面验证了草根性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化历程,表现出组织庇护、合力赋权和政社合作治理等典型特征。上述三个案例的项目较为大众、覆盖参与者性别全面,且均地处华东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表现出一定超前性,能够为其他地区群众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