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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人类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现代宪法中三大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应该是在宪法指导下由公法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一般法的两个保障层次。而在一般法中,私法意义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范畴中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前者无论是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后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公民人格权的全面有效保障。本文从宪法保障的高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