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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案件审理涉及的技术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结合其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和诉讼形式分别形成了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两种模式。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亦沿袭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因此司法鉴定是我国解决案件技术问题的传统方式。但随着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及两大法系的相互融通,我国又确立了类似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从而形成了兼采两大法系之长解决案件技术问题的制度基础。可以说技术问题常常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正确适用这两项制度,成为知识产权法官不可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