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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依法断案,似乎天经地义。然而,一切法律均由人制定,为人服务,由人操作,法律依靠司法主体即操作法律的“人”的活动才得以实施。法律文本是死的,操作法律的人是活的,其个体素养必然影响到司法裁判。任何社会,司法主体从事司法实践,都不能不受到个体因素如性情取向、品行操守、学识修为、薪金待遇、价值判断等的影响,只是影响程度的强弱、高低,在不同历史时段或不同国度地区存在差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