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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水法》在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方式上实行"双轨制",即以行政区域为标准适用不同的解决模式,这种做法割裂了水事纠纷的统一性,因而,应对其进行矫正,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将其分为水行政纠纷和水民事纠纷,对前者适用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模式;而后者由专门的水事纠纷仲裁机制来调整,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