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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2004 年修宪时,“正当法律程序” 条款是否应当被明确的写入中国1982 年现行宪法是一 个具有争议性命题。肯定者认为,在宪法中写入“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当代“行政国”的大 势所趋,不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使得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具有更高层次的 法律依据,同时更加有利于改变中国法律传统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反对 者则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是源于普通法系的法律概念,与我国传统法律规范之间存在衔接上 的困难;而该条款本身过分弹性化的特质也将导致其适用上的困难,更与我国现行的以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宪政体制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上都无法消弭的冲突。因此,将其写入我国宪 法最终将导致政治体制与权利体系的双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