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信用卡,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①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第二次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第三次是2005年2月28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本文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的第2条。其中后两次均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的修改与补充。因此,只有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的规定,才能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本文论述了笔者就修改后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