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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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历史机缘以及社会背景共同缔造了英格兰信托法的“二元所有权”结构,即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现象.由于大陆法系以及转型国家的法律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故而学界始终难以就英格兰信托的“二元所有权”现象给出一个能够融贯两大法系的合理解释.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学者们观察传统信托制度结构的视角局限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分配,而没有从现实经济功能的角度分析信托受益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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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历史机缘以及社会背景共同缔造了英格兰信托法的“二元所有权”结构,即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现象.由于大陆法系以及转型国家的法律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故而学界始终难以就英格兰信托的“二元所有权”现象给出一个能够融贯两大法系的合理解释.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学者们观察传统信托制度结构的视角局限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分配,而没有从现实经济功能的角度分析信托受益权所根植的社会需求.通过反思信托受益权在中世纪英格兰的起源以及类信托制度在不同法系的制度移植进而将信托受益权的权力结构予以类型化分析,将有助于摆脱传统思维定式,以实用主义的方法就上述难题给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同时,本文亦期为我国信托立法与民法典创制过程中的制度衔接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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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标志社会进入追求生活质量阶段,民法应通过制度创新对此作出回应.服务交易连通生产与消费环节的特点提出了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并存同一交易下该如何调整的新问题.服务接受者对服务业者存在严重的交易依赖,服务业者应坚持与商品交易不同的商业模式,即在坚持服务业内含的伦理约束下追逐营利.服务合同应在民法典编撰中实现有名化,重点通过规定服务业者义务的立法形式,维护服务接受者在服务交易中的信赖.
在中国的市场交易中,让与担保日渐增多,其中尤以股权让与担保为甚.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现实经济需求催生的非典型担保,并未在法律中被明文规定,我国法学界就让与担保之性质与合法性,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如何处理股权让与担保行为也成为挑战.本文从一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让与担保行为的法律性质、行为特征、效力及实现方式,指出应给予让与担保制度适用的空间,力求以司法审判经验促进立法的完善.
民法典总则编的颁布,赋予了商人新的使命和任务.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商人应主动适用新的法治环境,追逐营利的前提是守法,守法的前提是知法,知法则要求法治思想进入商人的物权观念.本文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两部商事法律中企业社会责任、归入权制度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梳理,提出商人应树立物权诚信观念.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虽功能强大,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市场化应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帝王规则”,而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化原则在破产重整制度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已“彻底”财产化,并可以“形式减资,实物增资”的方式转为股权.尽管“以债务免除换取股权让渡”的方式相比较在实施上更加高效,但“先减后增”的方式可增加债转股对债权人的吸引力,并化解目前司法实践中诸多难题
优先承租权目前己成为经营租赁中之焦点问题.基于该项权利目前尚未获至法律明文肯认,故当前主从实务案例分析中探赜索隐.优先承租权之行使时间、“同等条件”如何确定、阻却事由如何界定系优先承租权得否顺利实现之重要考察方面.至于侵犯优先承租权之损害赔偿,可得利益系其难点.对此可以借鉴法国商事续展权,在立法上对经营租赁之优先承租权予以确立,同时对相关裁判规范加以细化与补充.
快递服务合同具有重要性、典型性和复杂性,因而具备将其有名化的必要性.与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性以及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在有名化的具体路径上,既不应借助其他立法来进行,亦不应通过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做出附带或专节规定的方式来完成,而是应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规范范围上,不应包含属于相关经济法立法任务的规范;对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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