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分析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yu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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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作些探讨,分析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否定性,当事人变更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排斥另行诉讼效力,以期对立法和实务有所裨益。
其他文献
本文拟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例来加以说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涉及的小制度,共分三个部分,首先是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简单回顾和描述,其次是基于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以及由此提出几点疑问。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审终审制是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审级制度及审判原则,若改变这种设计抑或实行三审终审制,将涉及修宪这一难题。因此,本文考虑将中级人民法院的事物管辖功能回归为省法院分院,二审法院的主要功能定位于法律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判决的依据及程序违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事实认定不合法或违反真实”。
再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性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已根据宽严适度的原则修改了再审制度。笔者试图按照中国法制发展脉络,总结审判实践,探析今后我国建立三审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再审制度的发展完善之策,与理论和实务界商榷。
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修改的几个要点,在分析了云南法院实施新《民事诉讼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第一次修改,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而言,修改的内容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再审事由上的进一步细化,另一个方面是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尝试对后者所发生的变化及其所蕴涵的法理作一分析,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措施,希望有助于理解并进一步把握这一变化的精神实质。
民事和解可以达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规范层面,有关和解的规定甚为粗略;在实践层面,和解的应有功效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理论层面,对于和解的专题研究几乎处于空白。因此,本文拟以上海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为基础素材,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的和解做一系统性研究,以期在完善相关理论、规范和实践层面有所裨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民事再审理由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细化。这些细化的再审理由对于从根本上减少再审案件,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许多方面仍需进一步的改进、完善。
本文拟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分析,明确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再审程序构造中的“三阶构说”为基础,构建符合程序保障要求的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
本文研究了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审判行为的基本理论与内容,通过对法官民事审判行为进行重新调整、规范,以有效提升民事审判行为的效率和质量,适应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求,实属当务之急。
再审程序中的法院,首先需要作三个阶段的区分,由此产生了再审程序中法院角色的“三段论”。首先是受理阶段,其次是裁定阶段,最后是审理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功能价值,而不同阶段需要由不同角色的法院来分别实现再审的程序目的。通过本文对再审程序中法院角色的阶段性和类型化细分,迎合了目前再审程序改革的趋势,厘清了法院在不同程序阶段应发挥的不同作用,在不同案件类型中应适用的审理管辖选择,必将有助于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