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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的中观决策和执行机构,其作用突显重要。
董事则是这一机构合议体的个体成员。每一名董事能否尽责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到公司能否健康持续的发展,关乎公司的命运。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但董事的勤勉义务具体有哪些?如果违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法律均未作出规定,只是在《公司法》第150条概括性的规定了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道德色彩浓厚的勤勉义务只作出如此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解决实践操作时出现的问题。亚当·
斯密说过:“在钱财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需要有更加缜密的规则见于立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