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规范化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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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精神病司法鉴定规范化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围绕学科的名称问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化等内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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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谈成文等在1998年曾报道,性被侵害的鉴定案例约占所有法医精神鉴定的1/4。而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就已经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见,在我国,关于女性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问题,早已受
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嫌疑人有无精神异常,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需要医学要件及法学要件。医学要件需要确认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何种精神障碍。但直到目前为止,精神医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但对于精神障碍的病因仍不完全清楚,虽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诊断体系,但仍缺乏客观、特异性的实验室检查,临床实践中对精神障碍的确切诊断还存在一定难度,原因在于精神障碍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自1989年公布10余年来,促进了我国精神科临床及教学、科研工作。同时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CCMD-2中对无精神病和诈精神病等判定标准,使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且增加了可比性。为总结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本文将10年来我院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的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介绍了复发旅途性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以研究提示个别敏感病例,旅途性精神病有复发可能,因此第一次发病患者,再次旅行时应提前加以预防。。
旅途性精神病涉嫌治安问题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并不少见。本院自2000年1月—2007年3月的司法鉴定中被诊断为旅途性精神病的共62例,占同期鉴定的3.75%,现就其作案特点和临床表现及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分裂样精神病(Schizophrenia-like psychosis)的责任能力川评定,迄今尚未见专题研究报告。从1986.62006.6.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再鉴定中所见10例分裂样精神病的鉴定资料及其责任能力再评定,从几面进行了分析。
本文介绍了杀人凶手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5月30日到医院进行鉴定,在两次对李某进行精神检查发现凶手是原因自由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以南通市的亲姊妹硫酸毁容案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该硫酸毁容案的发展始末,重点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的鉴定结果进行了探讨。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伤害行为4~6倍于正常人群,故研究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无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间的认知差异,以及与正常人之间的认知差异,对于预测该类患者的凶杀犯罪具有一定的意义。已有的研究多是采用临床或鉴定资料的回顾性分析从现象学的角度考察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人格特征以及临床病理表现特征等。本研究则主要从智力测验的角度来看有凶杀行为与无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
本鉴定所于2006年1月~2006年12月共收集324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其中有17例系长期反复上访案件。本研究发现,上访前有精神异常、具有病理性动机、持续时间大于4年及诊断为重性精神病者更可能评定为无责任/行为能力。提示有关人员,当反复上访者存在某些特征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其是否具有病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