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法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通过比较观察各国民法不难发现:这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些特殊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规定,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差异即其表现之一。普通法系创立了因误解法律授予的利益不可返还这一规则;而大陆法系则认为因误解法律而支付的钱财可以要求返还。但两大法系国家对相似案件的司法的判决理由不同,但判决结果却一致: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我国的立法应明确规定误解法律情形下授予的利益不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