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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司法运作机制都需要拥有侦查手段,从而使执法机关--检察官和警察--在发现犯罪嫌疑时可以查清事实。同时,在以法治为基石的民主国家中,这样一整套侦查手段必须合理地保证对犯罪嫌疑人和非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待遇,保护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权。长期以来,侦查手段从技术角度而言已经相当复杂。这些手段经常可以在完全不被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侦查对象注意的情况下运用(例如,视听监控手段,或者毫不费力地收集头发或极其微小的细胞试样以供进行DNA鉴定)。但是,执法手段的传统核心是一系列不仅具有侵犯性而且对人身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当我们谈论刑事侦查中基本的法治标准的范围时,这些措施应当受到首要的、非同一般的关注。下面我将有选择地简要介绍一些典型的强制措施以及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措施所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