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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申请人"先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如果对在先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在后申请已获得授权,应当适用《专利法》第22条进行审查,而不应以《专利法》第9条为由要求申请人对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甚至驳回,由此可能带来的"重复授权"问题可以通过后续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