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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好的传播方式是网络传播,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的目的即是更有效的传播知识,如果没有传播,著作权也难以得到实现的。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把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本馆馆舍内,意味着数字图书馆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内谨慎把握“合理使用”界限,从而无法实现馆藏资源的多样化信息服务模式。“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置,既保护甚至增大了著作权人因此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益和机会,又能充分发挥网络的方便、快捷性优势,同时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和网络的发展。我国应在将来的著作权法修订时,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进而促进数字化图书馆在信息化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鉴于法定许可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意义,希望尽早通过著作权法律修改赋予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使用权,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