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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众是作为保护环境的两大主体,本文试从公众与政府两个方面来探讨环境保护中社会管理的法律问题.从政府方面介绍了排污许可制度、交易市场秩序以及环境执法部门的相关制度问题,认为在实践中,环保部门执法囿于法律规定,其执法不是有滞后性,就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给环保执法留下很多后患。《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笔者认为,目前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管理需要于法有据,可以选择社会团体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进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义务,当政府作为公民的“信托人”以国家的名义保护公共环境时,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仍然有义务对政府以及污染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权,提高政府执法能力,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