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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一九七九年,香港政府就开始根据发展需求及本地社会的特色,制定一套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行政程序,应用于公营部门及私营机构的工程项目。当时的环境保护处积极推动该套环评程序,促使大型发展项目在选址、设计、建造及营运方面考虑环境因素。不过,工程项目进行环评程序的为数不多。一九八五年,随着社会日益重视在土地用途规划工作中纳入对环境因素的考量,政府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增订了环境标准及指引。从此,香港的环评程序发展迅速,由最初作为少数政府及私人基建项目的环评规定,演进为一套有系统的行政程序,作为进行大型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私人及公营发展项目的准则。香港政府于一九八六年颁令题为《大型发展项目环境评审》的内部指引,列载了须遵照环评筛选程序及各项环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