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不起诉--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必然选择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检察官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ctor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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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解读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既体现西为中用,又具有中国特色。其具体内涵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样,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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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形成理论主要有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域外实践及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及运用既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被害人利益保护”和“犯罪人复归社会”两股刑法思潮和理论的发展,刑事和解的价值蕴涵逐渐显露。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更好地获得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更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尤其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因此,近来国内不少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本文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深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但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必然要求准确理解相关概念。因而本文从“和解”的基本概念入手,认为“刑事和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刑事和解分别置于恢复性司法和中国司法实践的语境下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存在刑事和解,但相关的制度设计还需进一步改进。
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本文将侧重于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中国、中国台湾各国和地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况来进行考查和介绍。对于刑事和解,西方国家提出了三个理论模型,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本文以社会效果为视野,提出对一些危害较小的轻微犯罪通过和解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以及时有效的恢复与调和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提高诉讼效益,并从刑事诉讼的发展、当代刑法的改革趋势论证了轻罪和解蕴涵的价值,从社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和解”现象论证了轻罪和解存在的现实土壤及合理性,立足本国司法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法律思想及制度,进而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轻罪和解制度设立的初步构想。
平等保护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是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案件私了不绝,反映国家本位原则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学习借鉴当今世界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创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赋予被害人参与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权,既有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走出困境,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复归和社会关系的迅速修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轻微犯罪案件,多因日常琐事引发,属人民内部矛盾,且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检察机关以酌定不起诉权为根据,调解办结轻伤害案件,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前,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大多都确立了某种形式的和解制度,出现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世界性趋势。本文拟在简要介绍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世界性趋势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上挖掘支撑刑事和解制度化、法律化的理由,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有所助益。
本文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剖析刑事庭外和解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并对国外这一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加以考察,在此基础上拟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对我国刑事庭外和解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的设想。
确定刑事和解范围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权包含的私权利性,刑事和解仅限于刑罚部分,在刑罚的诉求、裁量和执行阶段都可以进行。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享有刑事和解权,轻罪享有全部刑罚的和解权,重罪享有部分刑罚的和解权。监察机关是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机关。现行刑事法律应对刑事和解做出规定,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轻罪可以免除处罚或处以缓刑,重罪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执行阶段达成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