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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有效救助,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对什么是"重大风险"提出明确的界定指标;并采用风险决策的分析框架,提出实施救助的"成本原则"和"短期原则";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案例并对比国际救助经验,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推出股权抵押的贷款救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