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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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修宪模式的竞争性主张,其中,渐进式修宪模式与一次修宪模式的争锋尤为激烈。修宪模式选择与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渐进式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改的有限度理论。一次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宪法修改无限制论。本文基于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宪法变迁实践认为虽然宪法修改的许多原则性或者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无法在当今中国形成共识。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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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修宪模式的竞争性主张,其中,渐进式修宪模式与一次修宪模式的争锋尤为激烈。修宪模式选择与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渐进式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改的有限度理论。一次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宪法修改无限制论。本文基于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宪法变迁实践认为虽然宪法修改的许多原则性或者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无法在当今中国形成共识。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元与价值重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修改在转型宪政时期的功能发生了范式转移,宪法修改的核心已经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式转移为“社会共识的整合”的范式。为此,采用折中的“宪法修改限制理论”为理论基础的“阶段式修宪模式”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修宪模式的一种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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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多年来,新中国宪政有着不平凡的经历。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七、八年良好的宪政开端,再是随后二十余年的宪法沉寂和宪政消逝,继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宪法政治重生和成长,六十多年来中国宪法政治建设和发展呈现出“√”型轨迹、曲折历程和近来的良好走势。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宪法规范体系、政治制度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国家政权体系、国家政策体系、地方制度体系等,以及反映和体现在其中的宪政精神与原则,铺筑了中国宪法政治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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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国家观下的宪法为经济宪法,经济宪法在继续规范政治生活的同时,相应地增加了规范与管理经济生活的职能,此时,政府是社会公益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垄断公益造成了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宪法民主制的变迁,使行政民主、协商民主等成为可能,加之市场、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资源禀赋优势,社会公益的供给机制遂由政府的单一供给转变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供给。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让·卡波尼埃教授在1986年提出它是“法国的真正宪典”。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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