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与模式选择--以中国近六十年宪法变迁为语境的检讨

来源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yiguogdu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修宪模式的竞争性主张,其中,渐进式修宪模式与一次修宪模式的争锋尤为激烈。修宪模式选择与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渐进式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改的有限度理论。一次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宪法修改无限制论。本文基于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宪法变迁实践认为虽然宪法修改的许多原则性或者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无法在当今中国形成共识。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元与价值重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修改在转型宪政时期的功能发生了范式转移,宪法修改的核心已经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式转移为“社会共识的整合”的范式。为此,采用折中的“宪法修改限制理论”为理论基础的“阶段式修宪模式”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修宪模式的一种最佳选择。
其他文献
社会主义理论自16世纪诞生至今,经历了一个从空想到科学及至实践的探索过程。而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皆属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探索阶段。社会主义理论付诸实践过程,始于19世纪初的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之后又有为数不多的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立了社会主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道路上遭遇挫折,给人民带来灾难性后果,并进而改弦更张,演变为资本主义制度。没有演变成另一种制度的国家也在进行
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这是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寻求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之中国方式或模式。因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摈弃认为“宪政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左”的错误观点。
六十多年来,新中国宪政有着不平凡的经历。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七、八年良好的宪政开端,再是随后二十余年的宪法沉寂和宪政消逝,继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宪法政治重生和成长,六十多年来中国宪法政治建设和发展呈现出“√”型轨迹、曲折历程和近来的良好走势。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宪法规范体系、政治制度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国家政权体系、国家政策体系、地方制度体系等,以及反映和体现在其中的宪政精神与原则,铺筑了中国宪法政治走向
人民一词由于其自身的含混性导致了宪法理论中一系列的背反存在。为了消除这种由语言的误用所产生的背反,考察这个词语在历史上的用法就具有了理论上的必要性。但这个考察的结果却是,历史上的那些宪法文本自身均不能产生足够的明晰性以解决以上问题。因此,就有必要超出一般的教义学以及宪法史的范围,对人民概念进行法哲学上的反思。一般而言,人民一词包含有两个维度的含义,一者是超验的,另一者则是经验性的。一方面,超验领域
积极国家观下的宪法为经济宪法,经济宪法在继续规范政治生活的同时,相应地增加了规范与管理经济生活的职能,此时,政府是社会公益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垄断公益造成了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宪法民主制的变迁,使行政民主、协商民主等成为可能,加之市场、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资源禀赋优势,社会公益的供给机制遂由政府的单一供给转变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供给。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让·卡波尼埃教授在1986年提出它是“法国的真正宪典”。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
宪法发展的动力包括外部动力和内在动力两个方面,其中合理的释宪机制是宪法发展的关键性动力。释宪机制是宪法发展的必要条件,既能增强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又是宪法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促进宪法与社会客观实际相协调,释宪机制对宪法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合理的释宪机制能够保证转型社会宪法发展的需求。在实践中,释宪机制对于提高宪法实效和增强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是宪法变迁的不
文章对货币权利进行了介绍,当今社会所有的财政经济问题都可归结为货币问题,且货币权利的滥用易引发金融危机;文中详细探讨了货币权利一系列宪法学的基本命题,即货币宪法学。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国家机关、执政党、学者和民众对宪法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分析这些解释,可以发现一些特点和规律性内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宪法解释形成了显性解释模式、隐性解释模式、隐含解释模式和无形解释模式四种模式,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机关的权限,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学者和民众解释侧重于公民权利方面,解释活动日趋活跃,解释方法更加多元,有利于中国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八二宪法颁行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的方略基本得到落实,但宪法权威及实施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及监督制度,多年来学界众说纷纭、争论未已。重读八二宪法制颁前后的历史文献,不仅有助于明晰八二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探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及监督制度建设的路径。本文拟凭藉政治决断论的制宪权理论及返视经典文献的方式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