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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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穿透伤是指暴力导致心脏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被破坏,影响正常泵血、循环等活动,出现功能障碍.多为涉及法律的严重事件,应引起法医临床学相关学者的重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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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 云南昆明650500 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云南玉溪6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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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穿透伤是指暴力导致心脏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被破坏,影响正常泵血、循环等活动,出现功能障碍.多为涉及法律的严重事件,应引起法医临床学相关学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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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尤其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作中,颅脑损伤很常见.在日常鉴定受理工作中,除了有明显颅脑外伤,行手术治疗的情形外,不时可见到高龄伤者,既往长期高血压病史,在脑外伤后即时的CT检查中不仅见到损伤灶,还见到脑梗塞、脑萎缩等自身脑部疾患,伤后伴随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在评残时应予以分析外伤和自身疾病原因力大小.
在今后的法医学鉴定中,要根据外伤的作用机制和伤后头部症状、体征及CT提示的材料,区分好伤与病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缺的诊断外伤性慢性硬脑膜下血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配套《释义》中对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血肿的损伤要求出现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才构成重伤二级,虽然本案病历中无此项记载,但根据伤者具体的损伤程度已经符合开颅手术标准,属于危及生命的范围。因此只能根据《标准》第6.4条规定比照相近条款进行评定。建议第5.1.2c)款修改为“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需必要开颅手术治疗的”。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尽早集中修改现行的问
法医学研究颅脑损伤,除了明确损伤程度以及确定死因等鉴定要求以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颅脑损伤分析对伤者或死者受暴力作用时的姿势、运动方式等内容进行重建,从中发现有用信息及线索,对损伤形成机制进行合理性分析,对尸体现象进行说明,为侦查提供线索。笔者通过2个案例,对颅脑损伤迟发性改变在案件应用进行阐述。
笔者在检案中,遇到二例被医院误诊断为外伤后颅骨骨折,要求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现报告如下.在受理与颅骨骨折有关的损伤程度鉴定时,首先要分析认定,是不是有骨折,是否是新鲜骨折,尽管医院已诊断骨折,如例1和例2,通过复查CT检查,并和当时所摄CT片的影像学变化的对比,来判断是无新鲜骨折,是血管沟或是颅骨变异;第二,从受伤的机理上来分析,例1刘某右额部被拳头击伤,如果有外板骨折,内板相应部位也应有骨折,而本
被鉴定人马某于2018年3月31日被人用啤酒瓶打伤,于2018年4月4日住院,伤后头痛、头晕,查体出现左上肢肌力Ⅲ级,左下肢肌力Ⅳ级,头颅CT检查提示右颖顶硬膜外血肿,右侧脑室受压,中线结构左移明显,右颞顶骨折,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右颞头皮裂伤,急性脑梗塞(左侧基底节区),临床必需手术治疗,同日行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中颞骨可见一粉碎骨折,掀开骨瓣见硬膜外血肿
根据死者病历记载人院时检查见左侧额颖部头皮肿胀、左侧面颊及鼻背部红肿,头部CT检查示右侧额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说明死者入院时头面部损伤存在。死者伤后第33天行头部CT检查发现右侧额颖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就其CT特点(血肿形态、密度)符合慢性硬脑膜下血肿的特点,结合解剖见死者头部右侧硬脑膜下残留的血肿有包膜包裹;说明死者于头面部受伤后1月左右出现了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就其出现的部位位于右侧额颖顶部、时间
本例损伤程度评定,则是依照2013年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原则依照标准4.1.3“对于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当以损害结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鉴定时机依照4.2.2“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基层法医对伤者进行涉及容貌损害的鉴定,鉴定原则、鉴定时机均符合要求;损伤检验客观,资料占有齐全,受害人面
由于慢性硬脑膜下血肿(CSDH)出现临床症状一般距离受伤时间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伤后3周以上),其出血来源和发病机制尚不完全清楚,因此,在法医鉴定中常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及文献资料对外伤与CSDH关系进行论述,与同行商榷.
骨盆畸形愈合程度的判定主要依据影像学检查,不仅要结合损伤当时的影像学资料判断骨折损伤的类型,还应通过骨折愈合的影像学资料评估畸形愈合程度。骨盆骨折后遗畸形愈合或者严重畸形愈合构成伤残的前提条件是损伤致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多数应属第4型不稳定型骨盆骨折。第4型不稳定型骨盆骨折包括: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一侧耻骨上支骨折合并耻骨联合分离;耻骨上、下支骨折合并骸骼关节分离;耻骨上支、下支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