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

来源 :中国犯罪学会,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lhh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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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一般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同等看待,不应当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作限制解释.普遍联系与永恒运动的基本原理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边界是流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受到识别主体、识别目的、识别成本、识别收益、其他信息来源等多种因素影响,只能基于具体场景进行.“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判断,基于信息接收者是公众还是特定个人,采用不同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信息则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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