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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模式和授益行政行为对传统“根据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提出了挑战。作者认为,法律保留原则必须做适应性调整,包括价值取向由限制权力转变为保障权利、规制缓和、授益行政行为不必须有具体的根据规范等。文中指出中国《立法法》第八条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与服务行政理念的拓展、积极行政法品格的养成以及域外法律保留原则发展的总体趋势之间不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