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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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不过,对单位犯罪作刑法目的视域的研讨,学界鲜有论及。本文拟从动态的刑法目的视角(由立法层面进入司法层面)切入,再由目的视角的启示引发对单位犯罪立法与司法的方法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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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不过,对单位犯罪作刑法目的视域的研讨,学界鲜有论及。本文拟从动态的刑法目的视角(由立法层面进入司法层面)切入,再由目的视角的启示引发对单位犯罪立法与司法的方法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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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采矿权的物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的矿产资源费税制度。文章认为:资源税的税率过低;课税数量不够合理;征税环节存在明显漏洞;资源费大于资源税且没有入国库。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重新设计我国资源费税制度的几个要点。
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性地位。我国也很重视对矿产资源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矿产资源法》的内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自然权利是人类出于保护人基于自然的需要主动地赋予自然道德或法律上的权利,以求确立人类对自然的道德或法律义务。自然权利对自然是权利,对人类则是义务。人类设定自然权利和承担自然义务,都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生物的自然权利与人的自然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人与生物的利益冲突应当遵循生态法则解决,人这种生物的天赋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障。
传统死刑观属于中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文化一旦积淀成民族心理,就会对国家法制发展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纯法律举动很明显取决于感情和态度,感情和态度在决定该法律的对象是否组织起来,对法律施加压力要求改变或采取敌对行为等方面也很重要。所以,必须考虑所谓法律文化。”要解决我国死刑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不能不探讨传统死刑观在死刑适用中扮演的角色。目前司法中存在的对某些犯罪适用死刑不当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社
死刑的适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措施,事实上是司法的失败,是社会惩治犯罪、挽救罪犯的失败。死刑的频繁适用,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彻底否定某类犯罪的立法态度,维护全体公民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整体意识;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某一时期在社会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因为应被判处死刑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多寡,也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社会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客观地说,与世界其他保留死刑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死刑的适用相对较多。
2007年7月,中国的死刑核准权经过20余年的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又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开启了21世纪中国死刑限制之潮,这在中国无疑是一个重大的事件,它标志着中国要实际的而且是大幅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在中国的刑法中还规定了60余个死刑罪名,司法上还在较多地适用死刑,国人一般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天经地义的情况下,中国应当如何限制死刑?虽然近些年的死刑存废之争给社会的一般观念一些冲击,具有促使人们
废除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大势所趋,不可阻挡。但是,废除死刑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立即废除死刑,或者尽快废除死刑,越快越好,这都不够现实。能否废除死刑、何时废除死刑,这是由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明发达程度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客观因素决定的,不能过分强调人的主观意愿。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以及刑事案件的特点来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在这个时期内,我国对待死刑
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公众承载心理,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依然是我国刑法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只是目前我国死刑案件数量偏多,其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中死刑罪名较多,二是司法适用上没有严格控制。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但是我们
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08类单位犯罪,散见于刑法第二编的一至八章中。对于这些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大多采用了双罚制的原则,即对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处罚,但对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罪(《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虚假破产罪(《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四种犯罪,我国法律采用了单罚制的形式,即规定只对自然人进行处罚。单位犯罪有很多值得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