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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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以及相关取证制度的改革无疑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文简称"新修正案")核心亮点,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纵观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于我国的侦查制度,笔者认为主要是围绕着侦查权展开了两个大方面的相应改革:其一,侦查权的适度扩张,以使得侦查程序能够达到实质的效果,即达到控制犯罪之目的,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如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延长拘传的期限等;其二,侦查权的依法规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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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以及相关取证制度的改革无疑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文简称"新修正案")核心亮点,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纵观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于我国的侦查制度,笔者认为主要是围绕着侦查权展开了两个大方面的相应改革:其一,侦查权的适度扩张,以使得侦查程序能够达到实质的效果,即达到控制犯罪之目的,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如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延长拘传的期限等;其二,侦查权的依法规制,以使得侦查程序具有正当性,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如明确依法通知义务、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更应该理性地审视相关改革的理论基础及修法存在的不足,正视立法过程中的诸多争议,以为新修正案的实施和将来的进一步完善积极准备与思考.
其他文献
本文旨在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的方法,深入研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内涵与价值,探讨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建立健全该工作机制献计献策。
笔者试就世界各国现存量刑规范模式之中,两种较为典型的模式加以阐述和分析: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规则指导+量刑程序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情约束+求刑建议模式。基于上述两种模式的阐述,结合当前我国正在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加以研究借鉴:第一,坚持综合主义的量刑指导思想;第二,量刑规范与法官刑罚裁量应当有机结合;第三,量刑规范应当保持动态化和实证性;第四,健全完善量刑程序控制具有不可
今年3月全国人大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其中大多数给予积极评价.在人们研究这次修改发生了哪些变化之时,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否有变化发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笔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否有变化发表看法主要分析了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范围确有变化和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属性确无变化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如何适应调查取证权的交化与不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中是否存在矛盾.文章认为我国并未设置沉默权,没有确立国际通行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实际上是对反对刑讯逼供的一种强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配合义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刑事错案多源于刑事诉讼中错误的事实认定.然而,事实认定的错误描述的仅是一个错的结果,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事实认定因何而错,这就必须从反思事实之形成过程哪里出现了问题入手.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都是在程序框架内形成的,要经过证据规则的剪裁和程序规则的过滤与制约.因此,最终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如果出错,必然是这些保障性的规则出现了问题.比如刑讯逼供行为之所以成为错案形成的重要根源或根源之一,就是因为刑讯逼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法定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以及其现实意义,然后分析了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最后提出了对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87条的立法建议。
针对刑事拘留、拘传与传唤的性质、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于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拘留、拘传和传唤的适用上,出现了偏差,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有必要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刑事拘留、拘传和传唤的性质、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法治化的探究,旨在对司法实践能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毫无疑问,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墨最多的区域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监视居住立法的三大进展,指出了确立监视居住的新地位,使其成为逮捕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使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增强和适用对象相对具体化并规定了监视居住适用的具体对象,然后分析了盗视居住适用的在逮捕条件、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指定居所等方面问题,最后介绍了最低将其活动范围限定在其基本生活运转需要的范围内,如在城市,可以到就近的市场、商店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第93条法文的的必要性的理解,并说明了综合第93, 94, 95条,从立法精神上,都是为谨慎适用强制措施,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三者相辅相成,不存在交叉。然后分析了在93条法文实施中的监所部门审查还是侦监部门审查问题、定期审查还是不定期审查、普遍审查还是部分审查问题等、最后论述了解决93条施行中遇到的困难,要从多个方面来规范逮捕制度,在近期,主要是尽快出台具体的司
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却使得这一规定立法功能的发挥大为减损.由是,建构科学而精细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必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说明了及时解除错误逮捕是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之一,而该意义究其实质不外是对错误逮捕的补救而已,易言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羁押的救济措施。欲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意侵犯,还需严把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关口,有效发挥其第一道屏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