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论英美法上“自找妨害”之诉的救济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ea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妨害”是英美法上的一类独立诉因,“自找妨害”之诉乃妨害之诉的一个特殊类型。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可救济性问题,存在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态度;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救济方式问题,存在单一赔偿救济、无条件禁令救济和附条件禁令救济三种方式。单就禁令救济而言,现代英美法一般采用“附条件禁令救济”方式;并且有判例判决在给予原告以禁令救济的同时,要求其对被告予以补偿(补偿性禁令)。补偿性禁令的出现代表了英美判例法演进的最新发展,也是利益平衡方法在解决“自找妨害”之诉中成功运用的典范。与“自找妨害”侵权之诉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自找妨害”征收之诉,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其他文献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使用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的名词,有意识地将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分开,强调了车辆实际管理者的责任而非所有人的责任,这一改变显示了立法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处理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当出现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管理人分离而又出现交通事故时,可以更加明确地追责和确定损害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大
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社会在WTO法律规则中允许对关于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例外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贸易自由为目标的国际商品贸易体制。我国应当注重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适当运用财政补贴措施和贸易限额措施来保存和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物权法》第128条确立了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法律规范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权人流转的权利,但由于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体制,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深重及妇女自身权利意识淡薄等因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实践中受到不同程度侵害。要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需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完善配套措施。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两重性结构是大陆法系侵权法理论发展的必然。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适用极为广泛。其后的诸多修正充其量不过是在“相当性”的认定上采取的不同标准而已。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问题涉及起源与构造、依据与适用、缺陷与修正等多个方面。实践中个案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取灵活性和类型化相
商事侵权在概念上尚未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体例上难以融入既有的侵权法体系,在特征上与传统侵权法不相符合。维持既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根据不同的商事侵权行为所属部门法,分别进行调整才是最佳选择。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应当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唯此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都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违反第一性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第二性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违反第一性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上,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具体的债应当入典,理论上当无异议,但是对于债法的内容应如何安排,即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的债,学界则存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应设立债法总则,并以此统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由此构成完整的债法体系。有的学者则认为无需设立债法总则,只要合同法和侵权法即可。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仅有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没有债法总则,反映了这部分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该制度的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借鉴和发扬。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
合同立法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合同法与商品(市场)经济同命运共兴衰,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商品(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同样,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界定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就昭示出立法者对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态度,透示着法律对于商品交易的鼓励与限制。本文拟从我国1949年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合同效力制度的变化,探索其演进进程和规律,以为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