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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对“公共图书馆法”相关内容制定、实施、修订和配套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学习和思考,笔者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制度设计、立法规范,是实现对地方文献工作的法制保障和地方政府依法支持的制度性要求,是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持续、稳定和有效开展的根本保障,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制度设计,充分发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发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服务作用,用法制的力量、用制度的手段,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的共同推动、共担责任的努力下,改进、规范和优化地方文献的收集、开发和服务,保障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持续、稳定和有效开展,是实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依法投入、规范和监管,实现公共图书馆对地方文献工作专业、效益和法制化开展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