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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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学理探讨和实践研究两个领域分别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围绕数额问题对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以及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加以分析。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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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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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学理探讨和实践研究两个领域分别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围绕数额问题对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以及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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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中,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实践中也在探索对刑事被害人(主要针对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物质上的补偿)进行司法救助。然而,被害人在遭受财物损失而又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其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本文中,作者论述了尽快推进财产利益处理机制的重要性,对刑事审判中财产利益处理机制的建立提出中长期规划,提出应建立罪犯违法所得司法追缴联动机制和被害人财产利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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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容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和评析学说上犯罪既、未遂的概念、各种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等,在此基础上主张采用“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等因素进行认定。进而,区分财物是否特定、有形物或是无形物等情况,对于司法上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展开具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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