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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刑法》第144条的核心要素。然而,不管是刑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没有明确其内涵。考虑到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规范,应当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规范解释,明确其和有毒有害食品之间的关系,从而规范刑事诉讼的证明内容。为此,需要对当前司法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规则进行重新建构,使处理规则更加合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