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异化——兼反思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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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历经一年多的正式运行,死刑复核权的上收制度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用是卓有成效的,死刑裁量标准得到了统一,死刑案件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显著、可喜的成绩之下,制度运行背后的隐忧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令人担忧。简言之,在立法对死刑的基本态度尚未改变以前,要切实降低死刑适用的数量,就必须把目光转向司法层面上来。要在短时间内有效地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就必须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旗帜下,充分适用从宽量刑情节。事实上,司法实务中,死刑案件的审判对于从宽量刑情节的倚重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甚至还出现这样的认识:从宽量刑情节只有想不到的,没有用不到的。与之相对照,对于非死刑案件,从宽量刑情节则没有那么令人注目了。笔者把这种反差称为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异化现象。同是从宽量刑情节,为何在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件审判中的重视程度会有所不同甚至存在巨大反差呢?原因何在?如何克服?本文试从该现象的解读入手,剖析原因,进而寻求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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