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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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围绕自然人这个核心展开的,反映和尊重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们之间朴素的交往规则,其对最基本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民法原本有的价值追求.商法有其独立的立法要求,这是基于现代商事关系的营业属性决定的,将市场观念、交易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则破坏了民法内在逻辑性,同时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因此应当遵循“民是民事,商是商事”的立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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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围绕自然人这个核心展开的,反映和尊重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们之间朴素的交往规则,其对最基本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民法原本有的价值追求.商法有其独立的立法要求,这是基于现代商事关系的营业属性决定的,将市场观念、交易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则破坏了民法内在逻辑性,同时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因此应当遵循“民是民事,商是商事”的立法选择.私法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其基本的理念、规则,从一开始就通过《民法典》表彰出来,因此形成了私法是民法的认识,因此,在这个层面上,可以将民法和商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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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模糊化的立法方式,这造成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我国信托业经历了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并面临转型.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社会网络结构相对密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信任程度较高,从而促进了信托交易的发生,这说明我国信托法模糊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我国信托业正面临转型,信托业的社会网络结构逐渐向疏散型转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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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考虑民事的立法范畴,同时也应该协调民法相关学科的关系,特别是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第二阶段的任务,《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事立法关系的启示值得探讨.商事立法体例的抉择是关乎民商事立法发展方向的问题,通过对立法体例理论探讨,梳理中外商事立法沿革,厘清这一过程.窥见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取向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这要求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在民法典下协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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