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伤方式推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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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一例颈部被割金手镯被抢的案件,通过对现场的勘验和血迹鉴定,从法医学角度出发,以损伤为基础,对伤者的致伤方式及行为过程进行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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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刑法增加洗钱罪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少以洗钱罪罪名起诉或宣判的案件。特别是厦门远华案、湛江走私案等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均涉及有巨额跨国洗钱行为,最终却没有以洗钱罪论处,而是以其他犯罪处理,出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际背离现象。尤其是2003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洗钱罪的较多规定与我国立法有很大不同,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对腐败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界定、腐败利益的剥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五章中共规定有九类腐败犯罪,分别为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职务侵占)、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对于该九类犯罪,我国刑法基本上都有所体现,仅在具体构成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别,其中,存在较大差别并需特别加以关注的是贿赂犯罪和洗钱罪。本文仅从实务部门的立场,就我国贿赂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如何与《公约》规定相衔接的
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在新世纪加速推进。与此同时,腐败的跨国界蔓延使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也使得腐败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问题。一股反腐败浪潮正伴随全球化进程而席卷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之下,中国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本文试提出一些粗浅之见。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关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内涵、犯罪形态的确定、共同犯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从以下方面阐述: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二、挪用公款罪中“挪”与“用”之内在关系及其对定罪的影响。三、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何认定。四、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五、挪用公款罪与民事借货纠纷的界限。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公司大量出现,成为国有资本投资的主要形式,加之改革开放初期私有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挂靠”情况的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成为凸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一、
缓刑作为近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监禁替代措施,以其特有的避免监狱烙印、促进罪犯更生的优势而成为“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的监督考察是缓刑制度中尤为重要的环节。缓刑的全部优势都是通过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得以发挥和实现的。缓刑监督考察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行刑手段,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缓刑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为此,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完备的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包括制定细致而有针对性的立法、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配
作为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当行为人在一个特定化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实施了数个犯罪,如何予以定罪量刑的问题。其价值表现为在一个诉讼中较为经济地解决一个被告人由于实施多个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的总体评价问题,这既是对其危害行为予以客观报应的要求,也是由此对其人身危险性作出一个全面衡量,进而最终为确定其应执行的刑罚提供量刑依据。现行刑法第69条至第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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