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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用与日、德相近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但现实却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由于监事会制度中存在监事独立性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职责划分不明确、监事会成员专业性较低以及对监事会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我国监事会存在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弱等问题已成为普遍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