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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监督人制度作为当事人协商选择与法院主动介入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作为引入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试探性尝试,既可弥补司法救济上的不足,又可助力探望权纠纷的化解。探望难源于法律、司法解释指引的缺乏与不能,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的不可强制执行性,探望权的行使时间跨越长,探望权的目的实现难度大。创设探望监督人制度有利于落实"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优化审判质效;衡平各方利益化解系列矛盾。探望监督人具有监督跟踪、司法调解、社会调查、亲职教育等职能。完善探望监督人制度应健全设立机制;明晰探望监督人职能、义务内容;实现监管常态化、制度化;形成探望监督人的联通与接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