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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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大科学工程的科研模式在科学领域的普遍适用,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成为了其中不可避免的操作环节.但是,由于国际大科学工程的特殊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造成了该领域内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的现实困境和法律适用障碍.大科学组织的个别行为固然可以弱化自身的现实矛盾,但个案的鲜明特性则决定了这种方法难以成为其他大科学工程通用的模式.因此,据现有的实践经验,应当在宏观层面为国际大科学工程提出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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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大科学工程的科研模式在科学领域的普遍适用,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成为了其中不可避免的操作环节.但是,由于国际大科学工程的特殊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造成了该领域内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的现实困境和法律适用障碍.大科学组织的个别行为固然可以弱化自身的现实矛盾,但个案的鲜明特性则决定了这种方法难以成为其他大科学工程通用的模式.因此,据现有的实践经验,应当在宏观层面为国际大科学工程提出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具有普适价值的基本理念和操作模式,而这种应对方案既为大科学工程相关活动提供了高效的行为指引,也为知识产权制度及理论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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