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活体损伤鉴定重谈面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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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笔者现结合两例鉴定,探讨个人对活体损伤鉴定中面部界限划分的理解。对于外露唇红部分,应该说条文本身不会产生歧义,但执行过程中一般人会认为其属粘膜损伤,愈合后由于唇红本身色泽较深,对容貌视觉影响不大,以面部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求不为恰当,但在目前条文有明确要求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应当人为将其从面部软组织中隔列出来,特别是对于超过唇红部分垂直距离未达0.5厘米的未达口唇全层裂伤的,只要闭嘴时显露裂伤长度与皮肤上长度达到条款要求,均应鉴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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