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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的共通性,欧盟环境法作为较先进的法域,理应成为我国研究与借鉴的重要对象。然而,我国学界对欧盟环境法的研究存在理想主义的倾向,许多欧盟环境法治内在的不足与缺陷往往无人提及。这违背了法学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方法论。因此,在阐明欧盟环境法新发展的同时,文章打破常规,剖析了欧盟环境法治依然存在的问题。并随之总结了对中国环境法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