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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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时刑法所进行干预的一种犯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浙江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和绍兴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决策部署,需要以惩治水污染犯罪为重点,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构建立体的环境犯罪惩防体系,包括产密法网,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地方立法三个层次完善立法体系,惩防并举,综合运用打击、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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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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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时刑法所进行干预的一种犯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浙江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和绍兴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决策部署,需要以惩治水污染犯罪为重点,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构建立体的环境犯罪惩防体系,包括产密法网,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地方立法三个层次完善立法体系,惩防并举,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民行等检察职能,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犯罪防控机制等建议,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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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日本下水道和下水道法法律体系,比较中国和日本的下水道基本范畴并针对我国面临的城市浸水和地下水污染等涉及生态文明的问题,提出借鉴日本的《下水道法》的立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建设性倡议,有必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角度出发,在财政体制支援以及管理机构职能配置上作出涉及生态文明的下水道法立法与实施的顶层设计,并且以此为依托,颁布一部真正体现中国人民幸福的下水道法。建立中国的下水道法律体系。
2015年,在PPP模式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动之机,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许经营与财政部主推的政府采购两种框架在立法上存在模糊和交叉.本文选择以供水行业为例,从理论基础、法律定义、项目选择以及合作者选择程序四个方面作一分析,笔者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合作伙伴的选择程序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势必会给改革造成混乱。国家层面的立法应该进一步对特许经营和政府
本文综合回顾与探讨日本百年地下水权的法律、判例与学说.日本虽然没有全国性地下水综合立法,但是司法上经历了土地所有人的绝对所有权、适用权利滥用原则、社会公共资源和保护环境人格权四个阶段.地下水权逐渐不再依附于土地所有权,获得了独立性;地下水资源趋向公共物.基于地下水流动性、循环性的特点,地下水权的主体从土地所有人、相邻人延伸到了全流域居民.相应地,日本地下水权学说也经历了土地构成说和土地分离说两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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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阐述了在水资源的配置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了水资源配置领域完全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水资源配置中存在问题要完善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满足水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涉水法律体系的建议。
水污染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题中之义,对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探讨有利于水污染的治理.本文将结合有关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实例,探究该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水污染公益诉讼相关概念解析其原告主体资格,着重探讨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的确定、管辖、取证责任、诉讼利益承担、我国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内容,以期对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发展有所裨益.
通过对大批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随时间渐进而数量愈加密集,多数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的比例较高等显著特点.同时刑罚适用的政策差异性明显,相近期间内监禁刑比例明显提升,因对司法解释规定认识不一致而导致污染物类型认定不清晰,具体法律条款适用不明确,关键证据效力认定把关不严等问题.对此,应依据污染环境案件的复杂性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