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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个人权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婚内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欠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从而不足以给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保障。学界对婚内侵权的概念界定差别主要表现在对婚内侵权客体的争议,建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正视立法障碍,理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处理好请求权竞合问题,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行为的类型,把握适用条件,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