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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留置鉴定制度与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在目的上具有同一性,但在立法规定及基本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域外在立法上将留置鉴定规定为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种,在理念上将其与逮捕后的羁押视同;我国在立法上实际将精神司法病鉴定作为任意侦查手段,学界通行的观念则把精神病司法鉴定视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自愿鉴定和强制性鉴定之间的差别及强制性鉴定的本质内涵,还缺乏应有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