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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和《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为标志,国际水法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发展历程。现代国际水法已经形成较为独立、完整的体系,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这些趋势和特点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启示: 尽快签订或加入区域性或流域性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水条约;完善相关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国际流域的整体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全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