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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起施行,共分12章136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同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不仅篇幅大为增加,最主要的是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这些制度从各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破产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以及需要改善之处。较为典型的是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方略。